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 (高金城烈士纪念馆) 章 程
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
(高金城烈士纪念馆)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馆名称: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高金城烈士纪念馆)
第二条 本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解放巷33号。
第三条 本馆性质:财政全额拨款的二类公益文化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馆宗旨:负责搜集红西路军甘州史、高金城烈士生平事迹及相关文物,宣传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基本职责:
(一)主要负责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和民主爱国人士高金城史料的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二)负责做好社会各界人士及旅游参观人员缅怀凭吊、宣传接待工作。
(三)负责红西路军及高金城相关的革命文物藏品的征集、收藏、保护、展示和宣传。
(四)承担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员干部党性教育、党风廉政教育、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社教、公祭、宣传活动。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规政策;
(二)承担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和民主爱国人士高金城事迹范围内可移动文物的征集和收藏,负责藏品的保管和利用;
(三)开展馆际之间的文物交流和协作;
(四)开展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工作;
(六)开展文物修复等科技保护工作;
(七)开展文化创意研究和推广工作;
(八)严格执行纪念馆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馆内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九)发挥纪念馆的业务优势,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提高职工业务能力;
(十)符合本章程的纪念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馆上级主管单位为甘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九条 本馆设有馆务会,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并研究有关纪念馆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馆根据业务工作开展和日常管理需要,设有
党政办公室、计财室、宣教部、业务部、接待部、后勤保障部等部室。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一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免。
第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依法、依规组织日常开放和观众参观,保障文物、设施和观众的安全;
(四)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相关条例,做好本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岗位晋升和管理等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七)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馆长经甘州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职工
第十六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本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纪念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念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馆藏管理
第二十条 馆藏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保护、研究、展示和利用馆藏。纪念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好馆内的文物藏品。
第二十一条 本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建立藏品总账、分类帐,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的藏品,设立专柜保管,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馆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馆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甘州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高金城烈士纪念馆)。